北京马路上可以吸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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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有规定的! 规定一: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在室外公共场所吸烟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导致他人患上肺癌等疾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条有点旧了)

规定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查处情况及时通报该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所属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公开罚款处罚决定,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移交烟草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这个规定比较新而且很厉害哦!)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阻不予改正的,可以认定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 (一)在建筑物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 (二)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方式警告后仍不停止吸烟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拨打举报电话:83956702-8404/8414(工作日9:00-17:00)。 对于禁烟场所,除了上述罚款之外,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还有如下限制消费措施: (一)拒绝列入失信名单,将受到下列惩戒: 1.公共企事业单位取消个人及所在团体评优资格; 2.行政机关取消财政拨款,不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取得贷款、融资担保、保险等,禁止出境; 3.金融机构限制资金交易,禁止享受低息贷款等优惠利率; 4.电信企业暂停提供通信业务;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的名录; 6.公安机关记入黑名单,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被列入失信名单后,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公民还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罚金以消除不良信息,否则将依法加处罚款,同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限制出境; 2.在征信系统记录逾期信息; 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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